?!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校规校纪 首页 > 校规校纪

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有资产管理? ]     发布时间:[17-04-17 13:47]     浏览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招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p>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p>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除基建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p>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p>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p>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招标采购的相关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p>

第五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p>

第六条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p>

第二章招标采购组织体系及各机构职?/p>

第七条招标采购组织体系构成为: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招标采购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中工作小组是在采购工作环节中成立的临时性工作班子。采购组织体系各成员机构要加强协调,按其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各项采购工作?/p>

第八条领导小组、招标采购办、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划分见《西安工程大学各级招标采购组织职能划分的暂行规定》?/p>

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p>

1.监察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参与制定采购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参加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建立采购成果档案;就采购工作情况和成果向学校提交《高等院校专项采购监察报告》?/p>

2.审计处:参?万元以上涉及工程量核算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标的的合同价格及突破立项审定的采购数量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参与相关验收工作?/p>

3.财务处:对各职能部门的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学校确定招标采购计划项目要确保采购资金,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未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资金支付不予办理?/p>

4.项目使用单位: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参与相关验收工作,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p>

5.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p>

第九条根据招标采购的内容和性质,工作小组由招标采购办或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各级招标采购组织职能划分的暂行规定》的各自职责临时组建,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招标采购办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应以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为原则?/p>

工作小组除组长、一般工作人员外根据不同的招标采购形式还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合同签订组、验收组等;根据项目需要还可以设立考察组等?/p>

1.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p>

2.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应组织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谈判、询价?/p>

3.考察组: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或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工作小组负责,职能是负责对潜在投标人,?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p>

第十条工作小组的组长及一般工作人员由招标采购办或业务主管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采购办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p>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用户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p>

第三章招标采购方?/p>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p>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p>

(五)询价;

(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p>

(七)其他采购方式?/p>

招标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采购项目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进行?/p>

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其他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p>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p>

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p>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工作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委员会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p>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p>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p>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p>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p>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p>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p>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p>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p>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p>

(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招标采购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工作小组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p>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以及会议及接待、印刷等?/p>

(七)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除以上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p>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金额?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采购?/p>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办、业务主管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建立常用物资设备“采购资源信息库”?/p>

采购资源信息库除准确反映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外,还应从可供商品和已供商品两方面反映各种供应商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特点、价格状况等情况。一般情况下,采购资源信息库中同种类商品至少应保证有五家以上资质较高、信誉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采购资源信息库应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p>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物资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学校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采购方式的行为?/p>

第四章采购工作程?/p>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开标(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草签、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学校招标采购办、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审签和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p>

第十六条需要采购项目的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p>

立项报告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采购项目、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等?/p>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在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学校批准的立项后开始,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费额度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提供变更审批报告。对于擅自突破采购计划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手续?/p>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办、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组织工作小组开展招标采购工作?/p>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代理授权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p>

对于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应组织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基础上应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工作小组?/p>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谈判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p>

工作小组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p>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校园网络或者其他公开媒介发布?/p>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p>

第二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p>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p>

第二十二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p>

工作小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p>

第二十三条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p>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p>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p>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p>

第二十六条工作小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p>

第二十七条工作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

第二十八条工作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p>

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p>

第三十条开标由工作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p>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监察部门人员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p>

工作小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p>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p>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p>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p>

第三十三条工作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p>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p>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p>

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工作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p>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p>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p>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p>

第三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p>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p>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p>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p>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p>

废标后,工作小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p>

第三十八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请领导小组批准?/p>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采购工作小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p>

第四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p>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p>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p>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p>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工作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p>

第四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组,谈判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双方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p>

第四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p>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p>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价?/p>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p>

第四十三条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p>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由招标采购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年进行一次招标?/p>

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p>

2、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p>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享受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p>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p>

(二)适用协议供货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工作小组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工作小组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p>

(三)会议及接待、印刷等采购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采购工作组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p>

第四十四条合同形式、谈判依据及草签?/p>

一、招标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

二、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谈判成交结果的实质内容订立。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可以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

三、业务主管单位在接到招标采购办书面通知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后,应当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细节谈判。办理合同审批手续?/p>

第四十五条合同审批和签订?/p>

一、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并?0日内完成书面合同的审查、签订工作?/p>

二、审批后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定?/p>

学校重大的经济合同一般由校长签署;经校长授权后,10万(?0万元)元以上的招标采购合同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主管校领导签署?0万元以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合同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签署后的合同由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并于合同签署后10日内分送项目使用单位、财务处、招标采购办?/p>

三、招标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追加立项审批后由原采购组织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p>

第四十六条合同履行?/p>

合同由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实施?/p>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转包他人?/p>

合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p>

如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由该合同原招标采购机构形成补充合同或解除合同文件并报请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p>

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p>

一、货物采购活动,货到入库前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合同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初步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p>

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p>

二、工程项目验收依据我校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进行?/p>

第四十八条合同付款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付款要与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部门办理招标采购项目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会签的《物资采购验收单》、《设备采购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等作为付款的依据?/p>

三、合同履行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合同的履行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p>

第四十九条合同的变更、纠纷处理依照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执行?/p>

第五十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p>

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招标采购立项报告、招标文件、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谈判方案、合同文本、各种验收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p>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p>

(三)采购方式;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谈判标准及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p>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p>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p>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p>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p>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谈判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等材料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p>

第五十三条主要监督内容?/p>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p>

4.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5.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p>

第五十四条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绝付款?/p>

第五十五条学校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万元?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p>

第五十六条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时,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作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p>

第五十七条有关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资源信息库”须定期提交学校监察部门备案?/p>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p>

第五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p>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p>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p>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p>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p>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p>

第六十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p>

第六十一条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上级要求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p>

第六十二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p>

第六十三条对学校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奖励制度?/p>

第六章附?/p>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p>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工程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西工科资产字?001?号)同时废止。除基建工程外,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执行?/p>


您是?span id="a139317" name="a139317">个访问?/div>
手机?/a>